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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风险提示之车险保险责任
时间: 2025-01-02   
   案例1
   典型案例:

   消费者王某3月25日驾驶自己名下一台卡罗拉车行驶在乡间小路时,因为驾驶分心,导致车辆翻入路边沟渠,导致车辆底盘及车身左侧多处受损,预估损失1.5万元,因客户未购买车辆损失险,本次修车费用需要客户自己承担。事故发生后王某的朋友向王某建议,可以马上购买保险,等保险生效后,再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保险生效后发生的事故,骗取保险金。于是王某按照朋友的建议购买保险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员查勘现场发现王某倒签单,于是告知王某倒签单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商业险拒赔处理,遂引发理赔纠纷。
   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出险时,未购买车损险,故车损险部分无法正常理赔。
   风险提示:
    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非保险期间出险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保险公司拒赔处理,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2
   不少私家车主认为,自己购买一辆私家车,用于跑网约车或拉货,可以额外获取一份客观的收入,然而,如果此时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呢?
   典型案例
   近几年线上购物高速发展,李先生发现送快递较为轻松且收入不菲,便购置一辆五菱牌微面车,以家庭自用车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李先生签约几个物流站点,负责周边区域快递配送,每单收取相应酬劳费用。某日,因去送快递,不慎碰撞停放的一辆奔驰轿车,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但经保险公司查勘后,发现李先生车辆按照家庭自用购买保险,出险时实际做营运,改变使用性质,商业险做拒赔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属于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的用途从家庭自用车辆变更为经营性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多次从事营运活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有权依约拒绝赔付商业险。
   风险提示:
   一、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遵循最大诚信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是一种对价关系,如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其面临的危险程度可能发生显著变化,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义务,让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的现实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变更承保条件。
   二、了解相应法律责任。若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且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车险的赔偿责任。法律作出此项强制性规定,目的是平衡合同当事方的对价关系,既是对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怠于履行通知义务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也是赋予保险公司自我救济的权利。
   三、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人还应按照营运补足交强险保险费差额部分。
   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还应按照营运补足交强险保险费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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