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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普及以案说险—如实告知
文章来源:原创
时间: 2024-11-26   
       购买保险已经成为许多人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然而很多人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忽视了一个关键环节——如实告知。如实告知不仅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更是保证保险合同有效,确保理赔顺利进行的基础。
       一、什么是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全面、真实、客观的告知保险公司一项保险法律原则。对于人身保险,这些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等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以案说险
      案例背景:李先生(化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在该产品的投保须知中保险公司已明确说明不承担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罹患恶性肿瘤并因该疾病或其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同时注明投保人如有未如实告知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李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投保前已确诊某种恶性肿瘤,并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对因为该疾病产生的医疗费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理赔调查中发现李先生投保前已患有恶性肿瘤,并以此做出拒赔决定,后续李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赔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投保时有违诚信原则,判决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未能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赔偿金。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实告知在购买保险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和决定是否承保的基础,也是投保人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未来理赔纠纷的关键。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严格遵守如实告知义务,诚实、守信、善意投保,确保自己的保险之路顺畅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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