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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
永安保险公司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规定
时间: 2017-05-22   
        一、非法集资风险管控责任
        各机构承担人员管控、风险管控、监测预警、风险处置、系统防控的主体责任;公司条线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条线承担管控责任。(公司《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制度》(永保发[2017]70号,以下简称《制度》)第三条)
        二、非法集资风险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由公司首席风险官担任,成员由相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律合规部)。
        分公司成立由一把手为组长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分公司及下属机构的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工作。(《制度》)第五条)
        三、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督导组织
        公司成立班子成员任组长的督导组,对全辖分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等二级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督导和现场检查;各分公司成立班子成员任组长的督导组,对下属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现场检查。(《制度》)第五条)
        四、非法集资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非法集资行为属于公司规定的一类违规行为。凡参与非法集资的,一经核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经济处分等形式的处理;对间接责任人给予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分等形式的处理。同时,按照上追一级的原则,对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机构的上级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永保发[2014]322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公司将一类违规行为纳入年度合规管理考核,对一类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非法集资等一类违规行为的分公司,年终合规考核得零分,考核结果与班子绩效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