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临003号)
2024年10月28日,我公司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金罚决字〔2024〕55、56号)。我公司因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陕西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公司处以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公司时任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直属团队负责人)杨海安因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参与我公司宁波分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陕西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1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9日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