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保险欺诈违法行为,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反欺诈指引》要求,制订公司《保险欺诈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第二章 举报形式及管理
第四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为举报奖励事项管理部门。负责设立举报邮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 承担举报奖励及配合查处保险欺诈行为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发现保险欺诈行为线索的人员或机构,可以采取信函、电子邮件、拨打举报电话、亲自登门等方式向公司进行举报,具体联系方式在公司官网上公布。所举报内容经查属实并依法处理后,将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第六条 举报内容及范围。
(一)故意制造或伪造保险事故,人为扩大损失;
(二)伪造印章、证据,提供虚假病历、事故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先出险后投保并对出险事故进行索赔;
(四)其他各类保险欺诈行为。
第七条 公司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安排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八条 公司将举报人信息纳入公司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中。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人员责任。对因泄密对给举报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公司将严格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对举报人作出相应赔偿。
第九条 对虚假举报,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举报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健全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建立欺诈举报和奖励台账,安排专人做好相关台账登记,以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等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情形
第十一条 奖励的对象为公司反欺诈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具体包括:(一)保险欺诈案件举报人;
(二)查处保险欺诈案件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为公司反欺诈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对符合以下情形的进行奖励:
(一)举报人为实名举报,举报线索,包括举报事实或证据基本真实可靠;
(二)举报内容事先没有被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等有关机关或公司理赔部门掌握;
(三)举报信息或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二)举报人涉嫌欺诈行为的;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程序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一)提供公司尚未掌握的信息或线索,经公司核查定性为保险金诈骗案件的,按照减损金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提供公司尚未掌握的信息线索、证据,经核查确认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诈骗案件:
1、无法确认减损金额的案件,给予举报人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2、可以确认减损金额的案件,参照“举报保险金诈骗案件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调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经会议研究后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第十六条 公司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分散受理、集中管理的原则,由总、分公司分别受理,总公司统一负责核查并按照奖励标准实施奖励。
第十七条 公司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对举报情况进行认定和奖励。各单位接到举报后应立即上报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初步核查,并将初步核查情况移交理赔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深入核查。
第十八条 对线索和信息核查属实的,风险管理部会同具体核查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和标准,提出奖励意见上报公司审定,并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相关解释说明:
(一) 举报案件属于保险责任,但人为扩大损失的,经调查、侦破确认为保险欺诈的案件,减损金额=保险标的损失初步估损计算应赔金 额-最后核定实赔金额;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减损金额=假设案件保险 责任成立核损后应赔付金额。
(二)对于团伙作案或一案多起赔案,减损金额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