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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政策法规
车损险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
时间: 2012-03-31   

  深圳保监局解读《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五大亮点 “高保低赔”等问题得到解决

  为解决广大车主集中反映的车险理赔难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昨日深圳保监局对《示范条款》的五大亮点进行了解读,表示深圳保监局将推出互碰案件理赔新模式、推行理赔服务标准化等多项措施切实解决车险理赔难问题。

  据悉,《示范条款》不仅调整了车辆损失险的承保和理赔方式,还对“代位追偿”进一步明确规定,扩大保险责任,简化索赔资料,增加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条款”。《示范条款》突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主题,有五大亮点。

亮点一:“高保低赔”问题得到解决

  保险公司以往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以后,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损毁或丢失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补偿原则,最高只按照车辆出险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保额为最高赔付限额,这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损,保险公司按保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额内计算赔偿。这意味着今后车主在为爱车投保时,是依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投保。

亮点二:解决“无责免赔”

  之前,保险行业一直实施“无责免赔”,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规定,对于因第三方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先行垫付修理费,然后以“代位追偿”方式,来完成向有责方追偿的工作。

  这样就免去了无责方与第三方沟通索赔之累,极大方便了保险消费者,确保消费者在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尽快得到赔偿。

亮点三:减少免赔事项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将原车险中“教练车特约”、“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条款容易引起争议的十余项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

  这意味着不仅减少了一些原先不予理赔的情形,还让广大消费者有了更全面的保障,车主朋友们实实在在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亮点四:

  简化索赔资料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对车险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这样减少了部分索赔资料,进一步方便了广大车主更快捷的办理索赔手续。

 亮点五:

  优化条款条例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对原条款的部分描述进行了修改完善,尤其对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表述更加清晰准确。

  同时,简化了商业车险的产品体系,除特种车、摩托车及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统一的条款。每个条款分为总则、主险条款、通用条款、附加险条款、释义等部分。《示范条款》还对原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仅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多项措施

  解决车险理赔难

  深圳保监局将推出多项措施切实解决车险理赔难问题,维护广大车主权益。

  推行互碰案件理赔新模式,制定互碰理赔规则,全面推行代位求偿机制;

  推行理赔服务标准化,制定车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制定保险事故车辆维修配件工时费行业参考标准等;

  建立车险理赔服务监管和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效率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车险投保理赔告知制度,对车主投保及索赔时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内容,如处理流程、责任免除、享受权益、争议处理等作出要求;

  拓宽车主诉求渠道,建立投诉工作考评机制,定期向车主公布保险机构投诉处理机制运转、信访投诉数量与投诉率等情况,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

  加大对车险理赔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未决理赔案件的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深圳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等,以此全面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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