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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政策法规
合理预防措施费用 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时间: 2012-03-22   
      案情:

  某市供电局就其所有的电力线路向某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由于某市地处秦岭腹地,供电局很多电力线路铁塔都建在山上或者依山坡而建。2011年7月初,该市范围内普降暴雨引起山体滑坡,造成山体土石、流渣下泻,堆积在电力线路铁塔的塔基处,但铁塔塔材未受损,塔基本身也未受损。被保险人提出,对于滑坡后的山体要采取防护措施,如人工修整、采取砌石加固等,防止再一次滑坡的产生,需要花费一定费用。那么,为防止山体进一步滑坡采取整理、加固等措施支出费用,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

  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此项费用支出,应当属于被保险人为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支付的安全防范费用。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规定,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措施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对于保险财产本身安全来说,有着积极的意义,从财产所有者的角度,财产的安全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也是有益的,所以此项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项费用具有施救费的性质,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因为滑坡已经发生,虽然本次没有造成电力线路铁塔受损,但如果不及时采取整理、加固等防护措施,滑坡可能继续发生,而继续发生的滑坡将可能造成铁塔受损,保险财产损失,而采取防护措施使得再次滑坡的可能性降低,保护了保险财产。采取防护措施的费用支出,属于防止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灾害事故≠保险事故,本次滑坡不构成保险事故

  某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两相对照,可以认为,灾害事故≠保险事故。财产一切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是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而并非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发生”。题述案件中,山体发生滑坡,但并未造成电力铁塔本身受损,不符合“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的要求,所以,本次滑坡虽属于自然灾害,但不构成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二、合理预防措施费用不同于施救费用,在保险合同中有不同约定

  某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已针对“保险期限内为防损而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发生的费用”与“损失发生后防止损失扩大的费用”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前者规定在被保险人义务部分,后者规定在赔偿处理部分。

  财产一切险条款内容部分如下:

  被保险人义务:

  (三)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赔偿处理:

  (五)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合理预防措施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1.根据某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保险人进行保险理赔的前提是被保财产因合同列明原因造成了损失,而不仅仅是合同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若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未造成被保财产损失,并不构成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2.根据某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以及《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灾害事故发生后,无论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也无论是否已造成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有义务(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损失的发生或减少实际发生的损失。但保险人责任赔偿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而不是“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预防被保财产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而采取的一切合理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综上,笔者认为,在合同列明自然灾害并未造成被保财产损失的前提下,被保险人为防止山体进一步滑坡采取整理、加固等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费用”,而是被保险人在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即该费用属于“保险期限内为防损而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发生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无需赔付。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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