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闻
四川省理赔服务中心减损5万余元
时间: 2013-05-03
2012年11月3日11时50分许,钟某驾驶川A号牌车在金牛区府河市场与川A号牌两轮摩托车相碰,事故造成对方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外踝粉碎性骨折、两车受损。事发后伤者已被送至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同月26日出院。
在该案的人伤跟踪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伤者的治疗费用畸高,但因暂时无法取得治疗清单,只好及时与被保险人和伤者沟通,告知其注意费用情况。在随后调节工作中,调查人员发现伤者所提供费用清单中确实存在大量不合理收费情况,便立即与被保险人及伤者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伤者在成都八一骨科医院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基本医疗不予承担费用进行鉴定,并事先约定若存在不合理费用将由被保险人与伤者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摊,鉴定费由分公 司承担。
经鉴定,伤者在医院所产生费用总计为72192.80元,其中不合理收费共计44650.32元,合理费用中基本医疗不予承担的费用为9881元。考虑到被保险人实际已向医院支付此款,调查人员又积极协助被保险找到医院相关部门,出示了司法鉴定报告,并据理力争,最终医院同意退还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34212元。
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为公司成功挽回直接损失54531.2元,让被保险人享受到永安保险专业优质的保险服务,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例,同时提醒工作人员在人伤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做到及时跟踪,随时保持与事故双方的良好沟通,发现费用异常,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尽早取得有利证据,为下一步案件处理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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