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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号:准备金工作底稿
时间: 2024-03-05   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等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准备金工作底稿是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和回溯分析的记录,包括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和回溯分析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料、建立的模型、形成的结论和报告等。
第三条 准备金工作底稿应做到数据真实、格式规范、链接清晰、标识统一、结论明确。
第四条 保险公司在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和回溯分析过程中,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编制准备金工作底稿。
第五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准备金工作底稿的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编制原则
 
第六条 准备金工作底稿的编制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七条 真实性原则是指准备金工作底稿涉及内容要确保资料和数据来源可靠、取数逻辑合理并且一致、措辞严谨、材料翔实。准备金工作底稿应充分披露所使用数据可信度信息。
第八条 完整性原则是指准备金工作底稿应包括准备金评估和回溯分析所涉及的各项必要信息。准备金工作底稿应满足外部机构精算师对准备金是否充分、适当作出判断的需要,并且能够作为外部机构精算师对保险公司准备金进行重新评估或回溯分析的基础。本细则所称外部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精算咨询机构。
第九条 及时性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和回溯分析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工作底稿的编制和整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底稿内容
 
第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工作底稿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基础数据;
(二)各项数据来源;
(三)准备金评估流量三角形;
(四)准备金评估模型和回溯分析模型;
(五)评估和回溯分析假设及参数的选取和依据;
(六)分支机构准备金的分摊规则和计算过程;
(七)风险边际和折现的计算过程与结果;
(八)总精算师和外部机构的精算意见;

(九)评估和回溯分析结果的汇报流程和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意见。
第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工作底稿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基础数据;
(二)各项数据来源;
(三)准备金评估流量三角形;
(四)准备金评估模型;
(五)评估假设及参数的选取和依据;
(六)风险边际和折现的计算过程与结果;
(七)总精算师的精算意见;
(八)评估结果的汇报流程和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意见。
第十二条 再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工作底稿内容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要求,并可根据再保险业务准备金评估特点进行适当增加和删减。
 
第四章  编制与复核
 
第十三条 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频率至少每半年一次,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底稿的编制频率至少每季度一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准备金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公正,尽量减少底稿被误用、曲解和滥用的风险。
第十五条 准备金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第十六条 相关准备金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各复核人在复核准备金工作底稿时,应作必要的复核记录,并署名。各复核人如发现编制的准备金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应通知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修正,并作好处理记录。
 
第五章  使用、管理与保存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准备金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的整理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
第十九条 准备金工作底稿应采取电子或纸质文档形式留存并备份。其中,对评估结果有关键意义并能够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的部分应以纸质文档形式保存,对于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持的数据和资料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子文档形式包括数据库文件)。
第二十条 准备金评估和回溯分析的工作底稿自编制完成之日起应保存至少5年,其中年度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自编制完成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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