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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号:风险边际和折现
时间: 2024-03-05   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过程中对风险边际的确定和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边际因素,风险边际的确定应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
第三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对相关未来现金流进行折现。
 
第二章  风险边际的确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数据,测算并确定准备金的风险边际。
第五条 保险公司测算准备金的风险边际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资本成本法;
(二)75%分位数法;
(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
第六条 保险公司测算准备金风险边际的方法和评估单元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不具备数据基础进行测算的保险公司,准备金的风险边际应采用行业比例。风险边际的行业比例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定期测算并发布。
 
第三章  折现
 
第八条 当未来现金流的久期大于1年时,应进行折现。
第九条 折现率应当根据与未来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该市场利率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中国债券信息网“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www.chinabond.com.cn),加合理的溢价确定。溢价幅度应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四章  内控流程
 
第十条 保险公司准备金风险边际和货币时间价值的确定方法发生以下变化并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时,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高级管理层集体审议:
(一)准备金风险边际的确定由采用行业比例变为采用自身数据测算的; 
(二)根据自身数据测算的,准备金风险边际的测算方法或评估单元发生变化;
(三)折现率的溢价幅度发生变化;
(四)上述因素变化的单项影响未达到显著水平,但合计影响或与其他准备金评估因素变化的累积影响达到显著水平。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产生显著影响,是指保险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一)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发生达标与不达标的逆转;
(二)保险公司当期承保利润或净利润的盈亏状况发生逆转;
(三)重要监管指标值发生正常与异常的逆转;
(四)影响金额达到外部审计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的会议上,就准备金风险边际和货币时间价值确定方法的相关变化及其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的会议通过准备金风险边际和货币时间价值确定方法变化的相关决议后,保险公司应在通过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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