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保险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号:未决赔款准备金
时间: 2024-03-05   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最终结案的损失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三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单元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拆分或者合并;
(三)预期赔付率的确定应保持应有的审慎;
(四)间接理赔费用率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章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四条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五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一)逐案估计法;
(二)案均赋值法;
(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
第六条 逐案估计法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人员对所发生赔案的赔付金额进行逐案估计的方法。逐案估计法适用于理赔信息比较充分的赔案。
第七条 案均赋值法是根据过去同类业务的平均赔款金额进行估计的方法。若采用案均赋值法,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赔付金额较小、赔案数目较多并且赔付模式比较稳定;
(二)赔案同质性较强;
(三)报案损失信息不充分。
对于在报案后3日内没有立案的车险案件和在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立案的非车险案件,按照规定应由系统强制立案并进行估损赋值的,也可以采用案均赋值法。
第八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对公司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情况进行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与实际赔付情况偏差较大的,应在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中予以合理反映。
第九条 再保险公司可根据业务分出公司提供的账单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三章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十条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下列情况所提取的赔款准备金:
(一)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
(二)已经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尚未立案的;
(三)保险公司已立案但对事故损失估计不足,预计最终赔付将超过原估损值的;
(四)保险事故已经赔付但有可能再次提出索赔的。
第十一条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特征、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一)链梯法;
(二)案均赔款法;
(三)准备金进展法;
(四)B-F法;
(五)赔付率法;
(六)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以事故年度或业务年度等方式归集的数据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已决赔款或已报案赔款数据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当业务数据量较大且稳定性较强时,保险公司应分别采用已决赔款和已报案赔款数据评估,当两种结果差异较大时,总精算师应根据承保、理赔等因素的变化谨慎评估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采用银保监会认可的至少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当不同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大时,总精算师应根据承保、理赔等因素的变化谨慎评估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当历史数据经验欠缺或波动较大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赔付率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相应评估单元历年事故年赔付率或业务年赔付率情况、巨灾影响以及未来变化趋势等因素。对于没有历史数据经验的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参考类似业务的历史经验数据或外部数据来确定赔付率。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考虑大赔案、巨灾对历史赔付发展的影响,根据大赔案的出险频度对其进行剔除并恢复调整。大赔案标准应由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依据业务类型和数据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考虑特殊合同条款、特殊业务模式、政策性业务特征、通货膨胀等内部和外部因素对赔付规律、评估假设及准备金结果的影响,并在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过程中予以合理反映。
 
第四章  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十八条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损失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提取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以及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十九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本细则第五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已发生未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本细则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人身保险公司可采取合理的简化方法评估理赔费用准备金,但评估方法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章  内控流程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发生以下变化并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时,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高级管理层集体审议: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数据归集方式发生变化;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单元发生变化;
(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发生变化;
(四)预期赔付率、间接理赔费用率等重要精算假设发生变化;
(五)上述因素变化的单项影响未达到显著水平,但合计影响或与其他准备金评估因素变化的累积影响达到显著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产生显著影响,是指保险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一)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发生达标与不达标的逆转;
(二)保险公司当期承保利润或净利润的盈亏状况发生逆转;
(三)重要监管指标值发生正常与异常的逆转;
(四)影响金额达到外部审计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的会议上,就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相关变化及其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的会议通过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变化的相关决议后,保险公司应在通过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阅读量:155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