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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时间: 2024-03-05   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三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未赚保费准备金评估方法和保费充足性测试方法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未赚保费准备金和保费充足性测试的评估单元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拆分或者合并;
(三)保单获取成本率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章  未赚保费准备金
 
第四条 未赚保费准备金是指以未满期部分保费收入为基础所计提的准备金,并应减除与获取保费收入相关联的保单获取成本的未到期部分。
第五条 对未赚保费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
(一)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
(二)风险分布法;
(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
第六条 对于风险分布均匀的业务,原则上应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未赚保费准备金;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须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
第七条 对于风险分布不均匀的业务,可采用风险分布法评估未赚保费准备金,包括但不限于:七十八法则法、逆七十八法则法以及其他合理的风险分布法。
第八条 对于无法获取逐单信息的再保险业务,可采用四分之一法、八分之一法或二十四分之一法等方法评估未赚保费准备金。
 
                     
  第三章  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中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部分。
第十条 保费充足性测试是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一)未来净现金流出。对未来净现金流出的预测应考虑风险边际和货币时间价值;
(二)未赚保费准备金。原则上,保单获取成本的未到期比例参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确定。
如果第(一)项大于第(二)项,则将其差额作为保费不足准备金;如果第(二)项大于或等于第(一)项,则无需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在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时,不考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等专项准备金的影响。
第十一条 用于保费充足性测试的未来净现金流出包括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理赔费用及保单维持费用等。对未来净现金流出的估计应考虑退保影响。
第十二条 对预期未来发生赔款的估计应综合考虑相应评估单元历年事故年赔付率或业务年赔付率情况、大灾影响以及未来变化趋势等因素,估算间接理赔费用所使用的假设应与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预期维持费用率应综合相应评估单元历年的维持费用率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确定。
  
                        第四章  内控流程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发生以下变化并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时,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高级管理层集体审议:
(一)未赚保费准备金评估方法或保费充足性测试方法发生变化;
(二)未赚保费准备金和保费充足性测试的评估单元发生变化;
(三)保单获取成本率、预期赔付率、预期维持费用率、间接理赔费用率等重要精算假设及评估参数发生变化;
(四)上述因素变化的单项影响未达到显著水平,但合计影响或与其他准备金评估因素变化的累积影响达到显著水平。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产生显著影响,是指保险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一)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发生达标与不达标的逆转;
(二)保险公司当期承保利润或净利润的盈亏状况发生逆转; 
(三)重要监管指标值发生正常与异常的逆转;
(四)影响金额达到外部审计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的会议上,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的相关变化及其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的会议通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变化的相关决议后,保险公司应在通过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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