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打击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
反保险欺诈知识
时间: 2019-07-19   
反保险欺诈知识
 
  1. 保险欺诈
       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1. 保险金欺诈类型:
       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3、故意造成 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1.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
       1、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
       2、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
       3、  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
       4、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5、  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1. 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
       1、 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
       2、 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
       3、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
       4、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1. 保险欺诈的危害: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1. 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1. 保险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1. 反保险欺诈的重要意义
       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阅读量:158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