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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风险提示
警惕:典型的“无照驾驶”行为--非法集资!
时间: 2021-03-15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消费者点评,转载已获得授权

  本文关键词:非法集资、互联网、重点领域。
  近几年,互联网发展迅猛,同时也成为了非法集资滋生蔓延的重点领域,各种打着金融科技、金融创新旗号的非法集资不时冒头,欺骗性和隐蔽性更强,风险扩散速度更快、危害更大。
  1. 非法集资定义与特征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 非法集资案例
  作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代表性产物,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猛。网上借贷(p2p),是目前很火的一种投资方式。
  深圳市某投资管理公司是一家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2%至5%月息的高额回报,在网上共吸收投资者资金共2.3亿元,但这些钱都流入了某投资公司的某私人账户,投向了地产行业,最终经营不善公司倒闭。而2.3亿元中,投资者只追回8500万,剩下的1.45亿元,已经血本无归。
  深圳市某人民法院判处某投资公司两位主要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 勿帮他人非法集资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 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以做工程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8400万元,所集资金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及个人挥霍,并转移部分资产,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6800万元。
张某明知李某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先后介绍12名社会公众借款给李某共计3200万元,从中获取介绍费241万元。
  法院判处李某“集资诈骗罪”;
  法院判处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 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
  手法翻新的非法集资案件时常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唯一不变的就是“高额回报”,高额回报助长了人们的侥幸心理,以为可以日进斗金。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
  我们提示消费者们,要树立投资风险意识,如果盲目听信不法分子的谎言。

(下图为该文章来源“消费者点评”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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